我是在2008年12月6日入职的,月薪为税后15000元,公司与2009年4月25日与我补签劳动合同,合同期为一年,有效期是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。在这期间公司按1200元的标准购买劳动保险,由于与我的工资标准相差太大,所以我没有参保。现公司由于战略发展需要,与我解除劳动合同,不知道我可以获得如何赔偿?1)在2008年12月6日到2008年12月31日,没有签劳动合同期间的时间段,有没有双倍工资的赔偿?2)提前终止合同的工作年限如何赔偿?3)代通知金如何赔偿?4)没有购买国家规定之保险如何赔偿? 2023-05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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