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一哥们,2007年11月11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定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购买一间商铺,合同注明为现房,同时约定2007年12月31日为最后交房日期,合同第十一条交接内容为: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,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、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。双方进行验受交接时,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,并签署房屋交接单。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,买受人有权拒接交接,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卖人承担。 2008年3月开发商电话通知他去拿发票,5月又电话通知去拿办证的文书,但一直未给交房通知书,他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去看房,发现漏水严重,每次都向物业提出,物业登记并通知开发商维修,直到09年5月才修好,5月19日他到物业处拿钥匙,物业方找他要通知书,他找开发商要,开发商说没有,开发商跟物业方口头说前面的物业不收,但不出书面文书,他交了后半年的物业费后拿了钥匙,请哪位高人指点:他能否起诉开发商,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?如果起诉,赢得把握有多大?万分感谢!!! 2023-09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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