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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者解除劳动合同,用工单位强迫劳动者“因病退职”是不是就是解除劳动合同?
问题描述:
我1994年出的车祸,颈椎损伤造成高位截瘫。后治疗漫漫恢复了许多,能拿一只拐棍行走,手也可以打键盘,鼠标,写字,拿筷子等。1996年重新上班(1989年上班的单位正式工)到2007年6月。后来说我的岗位撤消把我打发回家,2007年6月---2009年5月钱没扣,我也不愿在家这样拿钱,曾多次要求安排我的岗位无果。2009年6月就开始扣我的钱,说是我在家是修病假,现在他们想要我“因病退职”。2004年底曾因舌头上痪舌癌动过手术,到现在一直按医嘱在吃中药。这对行走和工作没影响。2008年全国人民都在签新劳动合同,单位压着至今不签。看过2008年新劳动法里的内容,我想说的是:1.我是单位正式职工,2008年至今不签合同,满1年试为签署;2.既然有无固定期限的合同,我本身工作从1989年至今有20年了(满15年了),因病还在规定的医疗期;3.我今年37岁,既不满50岁病退年龄,也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。既不安排我的工作(称没有多余的岗位),还要我办理“因病退职”,应该是不合法的吧?谢谢律师来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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